县级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四川省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税发〔2021〕28号)、汉源县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汉发经收费〔2017〕76号)的规定,现对县级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征收2024年度城镇垃圾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标准为:
一、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
2.00元/户/月(特困户、低保户凭有效证件免收)。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50人以下单位:100元/月;
51-100人的单位:150元/月;
100人以上的单位:300元/月。
三、生产经营单位
餐饮娱乐类:0.30元/平方米/月;
商业服务类:0.20元/平方米/月;
建筑、拆迁施工工地:0.20元/平方米/月(按报建面积收取);
宾馆、旅社、招待所:1.00元/床/月。
四、集贸市场、专业市场、车站、码头、学校、医院
可卸式垃圾箱:120元/每箱;
挂桶式垃圾桶:80元/每桶。
五、自运垃圾
40元/每吨。
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于2024年12月20日前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二楼)申报缴费。对逾期未缴纳的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镇垃圾处理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望各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具体缴费方式可电话咨询我局工作人员。
特此通知。
联系人:周伟,联系电话:4223204
国家税务总局汉源县税务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