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汉源县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第二十四期)
发布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5-01-21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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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安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登记表 |
| 填报单位(章): 汉源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时间:2025年1月21日 |
| 序号 | 案件领域 | 当事人 | 案由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案件来源 | 立案日期 | 处罚日期 | 执法人员 | 执法机关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移送 | 复议 | 诉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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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 | 单位 | 警告 | 罚款(元) | 没收违法所得(元) | 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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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源1 | 渔政 | 李勇 |
|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2024年6月至2024年7月期间,当事人李勇受席建华等人邀约,明知席建华等人在汉源县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下,仍多次帮助驾驶席建华租用的川TMF186轻卡车将席建华等人在汉源县顺河乡“娃娃沟”(小地名)处“瀑港湾”加水站下方汉源湖水域(天然水域)以网捕方法捕获的鳙(俗称:花鲢)运输到成都龙泉驿区三联水产品市场销售,共运输6次获利1500元。当事人李勇在一年内实施了6次同种违法行为属于从重情形,但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李勇又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符合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之规定,拟采取高、低处罚额度折中的方式作出处罚。 | / | 21600 | 1500 | / | / | / | 其他部门移送 | 2024.11.18 | 2025.1.10 | 文正华、张仕勇、胡忠 | 汉源县农业农村局 | 汉农(渔政)罚〔2024〕12号 | / | / | / | / |
| 雅安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登记表 |
| 填报单位(章): 汉源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时间:2025年1月21日 |
| 序号 | 案件领域 | 当事人 | 案由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案件来源 | 立案日期 | 处罚日期 | 执法人员 | 执法机关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移送 | 复议 | 诉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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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 | 单位 | 警告 | 罚款(元) | 没收违法所得(元) | 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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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源2 | 渔政 | 任小春 |
|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2024年6月至2024年7月期间,当事人任小春受席建华邀约,在明知席建华等人在汉源县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下,仍多次帮助驾驶席建华租用的川TMF186轻卡车将席建华等人在汉源县顺河乡“娃娃沟”(小地名)处“瀑港湾”加水站下方汉源湖水域(天然水域)以网捕方法捕获的鳙(俗称:花鲢)运输到成都龙泉驿区三联水产品市场销售,运输3次未获利。当事人任小春在一年内实施了3次同种违法行为属于从重情形,但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李勇又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符合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之规定,拟采取高、低处罚额度折中的方式作出处罚。 | / | 18000 | / | / | / | / | 其他部门移送 | 2024.11.18 | 2025.1.17 | 文正华、张仕勇、胡忠 | 汉源县农业农村局 | 汉农(渔政)罚〔2024〕13号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