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2 | 对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四条 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3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4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5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堆垃圾、粪便、杂物,影响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损坏村镇公用基础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并由乡级人民政府处以直接损失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6 | 对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7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8 |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9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仅适用农村公路。 |
| 10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仅适用农村公路。 |
| 11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 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或者保障公路通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安全标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安全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仅适用农村公路。 |
| 12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 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13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14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15 |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不得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代为拆除、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16 |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款 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17 |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排除危害,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18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3.《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19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不含“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 20 |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2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22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2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经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未按本条例规定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24 |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25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26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27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28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29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30 |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31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32 |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33 | 对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 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草原防火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不含“对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行政处罚” |
| 34 | 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35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36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 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37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38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39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40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41 |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大气环境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42 | 对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培训和管理乡村建设工匠,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43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44 | 对渡口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二)负责对渡船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四)负责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五)建立健全渡船自救互救机制,实施渡运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45 | 对水库大坝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46 |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47 | 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督促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4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以下统称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49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指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50 | 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51 | 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省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义务。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52 |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因地制宜将消防安全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五)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工作;(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53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2.《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54 | 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55 |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地区防御洪水方案;(二)负责本地区的防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三)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四)发布本地区的汛情、灾情,宣布紧急防汛期;(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56 | 河道采砂检查(仅下放对村民生活自用河砂开采及使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作业;(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三)不得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后继续采砂作业;(四)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工程、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五)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57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农产品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组织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对农产品生产、包装、经营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记录、档案、票据、账簿、协议、证明等有关资料;(三)对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58 |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59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60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61 |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62 | 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63 | 森林防火检查 | 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64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管理使用该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依法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65 |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66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67 |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且情况紧急时的强制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68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汉源县坭美彝族乡人民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