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林业局关于征求森林防火禁火(代拟稿)意见的函
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我局草拟了《汉源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代拟稿)》,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反馈意见请标红)。
公告时间:2020年12月2日-2020年12月7日。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东升路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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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835-4222665
附件:《森林防火禁火令(代拟稿)》
汉源县林业局
2020年12月2日
汉源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代拟稿)
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发布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0年12月1日-2021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汉源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其边缘直线距离100米区域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范围活动的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入山;
(二)上坟祭祀时烧香点烛、烧纸钱、放鞭炮;
(三)烧地边、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烧马蜂、熏蛇鼠等;
(四)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
(五)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六)未经审批同意的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采取扑救措施。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警电话:12119; 举报电话:0835-6522458 。
汉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