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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源尚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单位: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6-06-25 16:3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汉源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汉水公送字〔2026〕4号)

当事人:汉源县源尚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3MA62C2CD3W

法定代表人:尚泽佐

住所地/经营场所:汉源县九襄镇梨城东路18号

本机关于202613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汉水罚〔2025〕5号),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49.764万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6618日作出《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汉水罚〔2025〕5号),催告你(单位)履行义务。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该《催告书》(邮寄送达被退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地址:汉源县富林镇武汉大道一段移民档案馆;联系电话:0835-4222782)领取《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汉水罚〔2025〕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主要内容如下 :

1.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49.764万元;   

   缴款方式:请将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49.764万元缴至:汉源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汉源县财政局,账号:1452744351182302530074)。

2. 如你(单位)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或依据文书确定的具体期限)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3.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汉源县水利局

联系地址:汉源县富林镇武汉大道一段移民档案馆

联系电话:0835-4222782

附件:《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汉水罚〔2025〕5号)

汉源县水利局         

2026年6月25日       

主办: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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