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6 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5〕90号)要求,为了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执行规范统一、落到实处,结合汉源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补贴对象
根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财农〔2023〕95号)、《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财农〔2023〕96号)、《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3〕3号)以及相关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川财农〔2016〕26号)和(川农〔2018〕16号)文件规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补贴面积以土地确权证书或者原第二轮土地承包证为面积核实依据。各乡(镇)根据自身情况,统计、上报补贴面积。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做如下补充规定:
1.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做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6.以后年度将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中央政策调整情况同步完善。
二、明确补贴范围
耕地地力补贴面积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土地承包或土地确权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对已实施退耕还林的土地不给予补贴;虽已确权但实际未耕种或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植物的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对一些属于与不属于的补贴范围做如下补充规定:
1.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4.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长年抛荒地”指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耕地。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标准及认定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7.以后年度将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中央政策调整情况同步完善。
乡(镇)部门在核实补贴面积时,要加强与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沟通协作,不断规范基础工作,及时共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退耕还林、公益林、非农业征(占)耕地、占补平衡等相关数据,及时扣减不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确保补贴面积核实工作顺利推进、信息真实准确。
三、规范管理补贴发放
按要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阳光发放系统进行管理。各乡(镇)要进一步规范农户补贴信息核实、公示等工作,加强农户补贴信息及资格审批管理,推进资金发放全流程在线实时监管,提升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时效性,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阳光审批、阳光发放、阳光监管”。将补贴发放明细情况建立台账和资料册,留档备查。
针对“一卡通”审计和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以下事项:
1.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不准以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由其它部门、村集体或个人代领和转付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擅自收缴农民补贴“一卡通”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资金支出管理,落实监管措施,确保补贴资金6月底能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2.当年未使用完的补贴资金,以及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在下一年继续统筹安排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对长期失联户,因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不准确或缺失等原因无法兑付,各乡(镇)通过多途径多渠道仍无法获得信息的,其补贴资金在下一年继续统筹安排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已死亡人员,在统计补贴信息时要及时更换其他家庭成员,避免出现用死亡人员社保卡领取补贴的情况。
四、保障措施
各乡(镇)须建立农业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对补贴的农户认真登记,做到将补贴对象与耕地面积一一对应,农户签字确认。为了保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按时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尽早核实农户信息,务必在4月7日前将“乡—村”两级公示无异议的面积核实登记汇总表及农户面积核查登记表上报给县农业农村局(见附件1-1、1-2)。确定补贴标准之后,4月30日前将补贴信息导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审核。审核完毕的信息推送到“雅安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平台申请补贴资金拨付。
附件:1-1.汉源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登记汇总表
1-2.汉源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查登记表
附件1-1
汉源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登记汇总表
填报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单位:户、个、亩
乡(镇) | 行政村 | 农户数 | 2026年耕地补贴面积 |
合计 |
经办人: 乡(镇)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2
2026年汉源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查登记表
填报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村名 | 组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码 | 补贴面积(亩,保留1位小数) | 补贴金额(元) | 一卡通账号 | 一卡通开户银行 | 户主签字 | ||
合计 | |||||||||||
社(组)长签字: | |||||||||||
注:以村为单位,由村委会负责组织社(组)对农户(或其他种植者)进行逐户登记、造册。表格不够可另加,耕地面积小数点保留一位。各乡(镇)政府组织在各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群众提出异议或意见,要进行认真复核,并将复核的结果进行再公示,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