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鑫泰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3**********
法定代表人:王怡鑫
身份证号码: 51312420**********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富林镇******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6年1月21日,雅安市汉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对位于富泉镇胡叶村1组矿山修复项目(小地名:巴巴岩)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汉源县鑫泰建材有限公司正在倾倒压滤渣,该渣为黑色泥块状。经调查核实,确认倾倒的压滤渣是汉源县鑫泰建材有限公司压滤车间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现场已倾倒压滤渣约300吨。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1、2026年1月28日提取汉源县鑫泰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2、2026年1月28日提取王怡鑫、曾贤平、陈康云、娄浩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4、2026年1月2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汉源县鑫泰建材有限公司位置、运输路线基本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影像取证情况。5、2026年1月21日制作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汉源县鑫泰建材有限公司在雅安市汉源县富泉镇胡叶村1组矿山修复项目(小地名:巴巴岩)倾倒压滤渣事实。6、2026年1月28日制作对曾贤平、娄浩、陈康云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汉源县鑫泰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7、2026年1月28日提取汉源县鑫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泰昌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铅锌尾矿粉末处置协议、汉源县鑫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雅安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签订的铅锌尾矿粉末采购合同、汉源锦泰矿业有限公司与汉源县安乐乡洪福村二组签订的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证明汉源县鑫泰建材有限公司是违法主体的事实。8、2026年1月28日提取环评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证明汉源县鑫泰建材有限公司产生压榨泥一般工业固废的事实。9、2026年3月12日,四川环华盛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环华检字(2026)第03-022号,报告显示汉源县鑫泰建材有限公司在富泉镇胡叶村1组矿山修复项目(小地名:巴巴岩)倾倒的压滤渣对土壤未造成明显损害。10、2026年3月13日,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证明整改情况。11、2026年3月13日,汉源县鑫泰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处置费用清单,证明涉案滤渣处置所花费用为3200元。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2026年4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环罚告字〔2026〕13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或电子网银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