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环罚〔2025〕10号
四川省汉源县中正实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37208676735
法定代表人:代中正
身份证号码: 5131241988********
地址:汉源县新县城*******(县*****)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21日,雅安市汉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汉源县河南乡盐井村5组的四川省汉源县中正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建设了两个车间,一洗选车间未生产,二洗选车间正在生产。该公司二洗选车间回水泵设备未保证正常运行和尾渣临时堆场防渗漏措施不到位,未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尾渣临时堆场的废水需要用回水泵加压通过回水管线循环使用,尾渣堆场需要做好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的环境保护管控措施。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1、四川省汉源县中正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代中正、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和职务证明,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4、2024年11月21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四川省汉源县中正实业有限公司的位置情况,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拍照取证情况。 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四川省汉源县中正实业有限公司二洗选车间现场生产情况、回水泵设备未保证正常运行和尾渣临时堆场防渗漏措施不到位的事实。 6、2024年11月21日和2025年3月12日对张某某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2日、2024年11月29日和2025年3月12日对代中正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二洗选车间环评验收和回水泵设备的基本情况,证明该公司未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安装使用回水泵保证生产废水循环使用措施的事实。 7、2024年12月25日,提取的四川省汉源县中正实业有限公司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证明该公司一洗选车间和二洗选车间的环评手续事实。 8、2025年2月20日,对四川省汉源县中正实业有限公司后督查检查情况,该公司已按照责令整改要求重新安装了回水泵设备,对尾渣临时堆场进行维修,生产废水不外漏,证明该公司整改情况。 9、2025年3月12日提取的维修记录本,证明该公司维修回水泵的事实. 10、2025年3月12日提取的用电数据和用电情况,证明该公司的长期停产的事实。 11、2025年3月21日提取的周边群众王某某和张某某、河南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阳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二洗选车间长期未生产的事实。
二、违反法律
四川省汉源县中正实业有限公司回水泵设备未正常运行和洗选废水渗漏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该违法行为涉及裁量因子如下: (一)个性裁量因子 报告书:2 (二)共性裁量因子: 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 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裁量等级:2 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三)修正裁量因子 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1 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 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
2025年3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柒佰元整(¥1437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或电子网银进行缴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