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撤回相关公示信息的公告
当事人:汉源县源尚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泽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3MA62C2CD3W
住所:汉源县九襄镇梨城东路18号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7日作出《汉源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汉水罚〔2025〕5号)。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该处罚决定书经公告送达,于2026年1月31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经复查,本机关于2025年12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25年12月9日通过微信送达,因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确认书且无法证实接收人身份,该告知书视为未送达,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程序权利未获保障,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9月24日作出《汉源县水利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汉水罚撤〔2026〕01号),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经复核,当事人至今仍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联系或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汉源县水利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汉水罚撤〔2026〕0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该撤销决定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汉水罚〔20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再执行,不作为对当事人实施追缴、信用惩戒或其他处理的依据。当事人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以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自2026年9月24日起撤回此前在汉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用专栏公示的汉水罚〔2025〕5号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现予以公开说明理由。
特此公告。
汉源县水利局
2026年9月24日
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汉水罚撤〔202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