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汉源县政务服务中心(富林大道三段43号二楼)
联系方式:0835-4298810
汉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29日
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 赠人) |
1 | 刘文香 | 房屋 | 汉源县富林镇前进村1组 | 无 | 王东(继承该房屋100%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