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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征求《汉源县集体林林权收益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

发布单位: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6-05-12 09:16 浏览次数: 字体: [ ]

在线征求《汉源县集体林林权收益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

 

为规范汉源县集体林林权收益管理,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推动集体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办〔2024〕26号)、《四川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汉源县林业局结合县国家储备林建设实际,代拟了《汉源县集体林林权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612日。

汉源县集体林林权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汉源县集体林林权收益管理,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推动集体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办〔2024〕26号)、《四川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结合汉源县国家储备林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汉源县行政区域内集体林林权流转、收益分配、权证管理、收益监管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管理原则

1. 依法自愿:遵循法律法规,保障林权权利人自主选择收益模式,不得强迫或阻碍收益分配 。

2. 公平公正:收益分配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确保林权权利人共享改革红利。

3. 规范高效:建立标准化收益管理流程,依托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实现收益管理数字化、透明化 。

4. 生态优先: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 。

第二章 收益模式与范围

第四条 核心收益模式

汉源县集体林林权收益采用两种核心模式,林权权利人可自主选择:

1. 一次性协议流转:林权权利人将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权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林权主签订协议,聘请第三方林业调查单位明确流转价格,一次性支付收益给林权权利人 。

2. 入股分红模式:林权权利人将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权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项目实施主体按林地面积每年支付固定收益,项目产生收益后,按入股比例进行分红 。

第五条 收益范围

1. 法定收益:包括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林地流转公益林租金、林木采伐收益、林下经济收益、入股分红、碳汇收益等 。

2. 国储林专项收益: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的,还可享受项目建设带来的林木增值收益、生态补偿收益等 。

第三章 收益权量化与权证

第六条 收益权量化

1.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将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并签订收益合同 。

2. 量化标准:按林地面积或人口折股,原则上1亩1股,具体由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确定 。

第七条 收益权证管理

1. 合同由村统一与群众签订,作为林权权利人享有收益的法定凭证 。

2. 合同内容包括:权利人信息、林地四至边界、面积、股权数量、收益来源、分配方式等。

3. 合同可依法继承、内部流转、质押,流转需向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章 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八条 分配比例与顺序

1. 一次性流转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林权主签订协议时,明确流转价格,全额兑付给林权权利人,不得截留 。

2. 入股分红收益:- 先扣除经营成本(如造林、管护、税费等)。

- 提取相应比例作为集体提留,用于森林管护、公益事业、扩大再生产 。

- 剩余收益按股分红到户,确保林权权利人足额享受分红 。

第九条 支付流程

1. 一次性流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项目实施主体流转费后,7个工作日内直接兑付给林权权利人 。

2. 入股分红:项目实施主体按年度支付固定收益,分红周期不超过合同约定时限,乡镇人民政府监督资金兑付,确保及时足额到账 。

第十条 特殊情形处理

1. 林权流转期间,林权权利人变更的,收益按权证登记流向兑付,变更需办理备案手续 。

2. 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收益分配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补偿政策执行,优先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 收益监管与风险防范

第十一条 监管主体

1. 县林业:负责收益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规范资金拨付流程。

3.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收益分配的日常监管,公示收益分配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

4.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益核算、分配公示,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 。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

1. 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公示林权流转、收益分配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日 。

2.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公示收益到账明细,接受林权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

第十三条 风险防范

1. 建立社会资本准入审核机制,对受让方经营能力、信用状况进行审查,防范经营风险 。

2. 设立收益风险准备金,从集体提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应对经营亏损、自然灾害等风险 。

3. 完善纠纷调处机制,乡镇成立林权收益纠纷调解小组,及时化解分配争议 。

4. 对于流转面积大、资金大的可聘请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和监理机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规责任

1. 截留、挪用、侵占林权收益的,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 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公示收益分配情况,或违规分配收益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负责人责任 。

3. 项目实施主体未按约定支付收益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限制其后续项目准入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汉源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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