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汉人医〔2023〕155号)收悉。根据《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印发的〈雅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雅发改价调〔2020〕9号)的相关规定,为规范车辆管理,维护良好的车辆进出秩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对汉源县人民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汉源县人民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
收费 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摩托车 | 4小时(含4小时)内/辆·次 | 1.00 | 4小时以上24小时(含24小时)以内加收1元/辆·次;24小时以上按2元/天加收(不足1天,按1天计算) |
摩托车 | 辆/月 | 15.00 | |
中小 型车 | 4小时(含4小时)内/辆·次 | 2.00 | 4小时以上24小时(含24小时)以内加收3元/辆·次;24小时以上按5元/天加收(不足1天,按1天计算) |
中小 型车 | 辆/月 | 100.00 | |
大型车 | 4小时(含4小时)内/辆·次 | 3.00 | 4小时以上24小时(含24小时)以内加收5元/辆·次;24小时以上按8元/天加收(不足1天,按1天计算) |
大型车 | 辆/月 | 200.00 | |
其他说明事项:
(一)做好停车收费服务管理
严格按照划定的停车位范围实施停车服务收费,并建立健全停车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设备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二)特殊规定
根据《雅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雅发改价调〔2020〕9号)文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综合执法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车辆。
2.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3.车主主动出示本人残疾人证并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三)新能源汽车优惠措施
根据《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雅发价调〔2021〕2号)文件规定,新能源汽车停放2小时以内免费,超过2小时的停车费减半征收。
二、执行要求
收到此批复后,严格按照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并在医院显要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原《汉源县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关于汉源县人民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汉发经收费〔2017〕78号)文废止。
三、执行时间
汉源县人民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