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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民政局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单位: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5-07-08 09:07 浏览次数: 字体: [ ]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涉及条文内容

1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3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4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1.《殡葬管理条例》

2.《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2.《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全省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5

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6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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