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宏大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376********
法定代表人:孙东海
身份证号码: 51312419**********
地址:汉源县安乐镇(原万里乡)里坪村**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6年1月22日,雅安市汉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汉源宏大矿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企业正常生产。现场检查时在线监测设备显示各污染物未超标,颗粒物稳定在2mg/m³左右,颗粒物量程设置为0-160mg/m³,采样平台人工采样监测口未密闭,执法人员现场将激光通路完全遮挡后,在线监测设备上颗粒物实时监测数值未发生明显变化,最高值为2.7mg/m³。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需要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维护,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你单位未严格按照规范定期清洗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1.2026年2月2日提取的汉源宏大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2026年2月2日提取的孙东海、张成福、呼伟、祝林锋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4.2026年1月22日提取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汉源宏大矿业有限公司位置、生产装置、废气治理基本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影像取证情况; 5.2026年1月22日提取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汉源宏大矿业有限公司有组织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 6.2026年2月2日对张成福、呼伟、祝林锋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汉源宏大矿业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7.2026年2月6日提取的汉源宏大矿业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与维护记录,证明汉源宏大矿业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8.2026年2月4日提取的2025年雅安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证明汉源宏大矿业有限公司是2025年雅安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9.2026年2月2日提取的汉源宏大矿业有限公司8.3平方米沸腾炉、2000KVA电炉锌重组复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排污许可证(副本),2026年2月6日提取的汉源宏大矿业有限公司的自动监测设备定期维护登记表,证明汉源宏大矿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的过失性。 10.2026年3月12日提取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照片,汉源宏大矿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5日更换安装了新的粉尘仪。目前,汉源宏大矿业有限公司停产中,已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待复产后开展比对监测及自动监测设备备案补充,证明汉源宏大矿业有限公司整改正在落实中。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予以处罚。2026年4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环罚告字〔2026〕16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自由裁量因子,经计算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叁佰元整(¥413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或电子网银进行缴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