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汉源花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汉源花椒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汉源坛子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意见
征集时限:2025-06-26 至 2025-07-06


为有效保护“汉源花椒”“汉源花椒油”“汉源坛子肉”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我县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我县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与特色,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拟了《“汉源花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汉源花椒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汉源坛子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联系人:董鹏,联系电话:0835-4220315

 

“汉源花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汉源花椒”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汉源花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汉源花椒”的品质与特色,保护“汉源花椒”声誉、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汉源花椒”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汉源花椒”,是指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富林镇乌斯河镇安乐镇富乡乡晒经乡九襄镇宜东镇、坭美乡、大树镇富庄镇永利乡清溪镇河南乡唐家镇、片马乡、顺河乡、富泉镇、小堡乡、马烈乡前域镇皇木镇21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的符合品质特征的“汉源花椒”地理标志产品。

第四条  “汉源花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的品质特征为:

(一)外观:果粒圆大,颜色红润(丹红至紫色),果皮横截面厚≥1mm,表面油囊密生,鼓实,凸起的精油腔多而密,果实上多并蒂附生1-3粒纯肉小椒粒,千粒重14.5g左右。

(二)风味:麻味重,香气浓。

(三)理化指标:挥发性芳香油含量≥8.0%,灰分≤4.2%,水分≤11.5%。

第五条 “汉源花椒”的生产应当在保护地域范围内进行,生产技术应当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汉源花椒生产技术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未经核准的花椒生产、加工单位不得使用专用标志;生产者在保护范围以外的地区所生产的花椒,不得使用“汉源花椒”作为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

第六条  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汉源县人民政府,未经核准、注册登记和公告的不得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汉源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汉源花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汉源花椒”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处理日常工作及相关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专用标志使用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汉源花椒”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的专用标志,专用标志由专用标志图案和“汉源花椒”文字组成。

第十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用于生产加工“汉源花椒”的主要原材料产自于保护地域范围内;

(三)按照“汉源花椒”地理标志产品生产技术的要求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四)建立产品质量档案,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后,应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查勘,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的使用,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将印制合同和所印制的包装图案、规格、数量以及粘贴专用标志印制的规格、数量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使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者应当按公告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或再许可给第三人。

第十六条  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扩大或缩小,可印刷在包装物上,也可粘贴在包装物上。生产者应当每年将“汉源花椒”包装物和标志使用情况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七条  对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企业,要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汉源花椒生产技术规范》和《汉源花椒质量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其质量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的不得出厂,不符合“汉源花椒”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汉源花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适时组织开展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配合。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九条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汉源花椒”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汉源花椒”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生产技术,质量特色,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伪造“汉源花椒”名称或者“汉源花椒”专用标志的;

(二)不符合“汉源花椒”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

(三)使用与“汉源花椒”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汉源花椒”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可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加工生产的,或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从事“汉源花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四)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2:

 

“汉源花椒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汉源花椒油”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汉源花椒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汉源花椒油”的品质与特色,保护“汉源花椒油”声誉、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汉源花椒油”加工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汉源花椒油”,是指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富林镇乌斯河镇安乐镇富乡乡晒经乡九襄镇宜东镇、坭美乡、大树镇富庄镇永利乡清溪镇河南乡唐家镇、片马乡、顺河乡、富泉镇、小堡乡、马烈乡前域镇皇木镇21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的符合品质特征的“汉源花椒油”地理标志产品。

第四条  “汉源花椒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的品质特征为:

(一)感官特色:浅黄色至棕黄色,清澈透明,具有花椒固有的香气,麻味绵长。

(二)理化指标:酸价(KOH)≤3.0mg/g,过氧化值≤0.25g/100g,酰胺类物质(以羟基-β-山椒素计)≥2.0mg/g。

(三)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  “汉源花椒油”的加工应当在保护地域范围内进行,加工技术应当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汉源花椒油加工技术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未经核准的花椒油加工单位不得使用专用标志;生产者在保护范围以外的地区所加工的花椒油,不得使用“汉源花椒油”作为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

第六条  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汉源县人民政府,未经核准、注册登记和公告的不得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汉源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汉源花椒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汉源花椒油”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处理日常工作及相关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专用标志使用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汉源花椒油”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的专用标志,专用标志由专用标志图案和“汉源花椒油”文字组成。

第十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用于加工生产“汉源花椒油”的主要原材料产自于保护地域范围内;

(三)按照“汉源花椒油”地理标志产品加工技术的要求组织加工生产,产品质量符合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四)建立产品质量档案,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后,应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查勘,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的使用,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将印制合同和所印制的包装图案、规格、数量以及粘贴专用标志印制的规格、数量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使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者应当按公告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或再许可给第三人。

第十六条  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扩大或缩小,可印刷在包装物上,也可粘贴在包装物上。生产者应当每年将“汉源花椒油”包装物和标志使用情况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七条  对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加工企业,要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汉源花椒油加工技术规范》和《汉源花椒油质量技术要求》组织加工生产,其质量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的不得出厂,不符合“汉源花椒油”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汉源花椒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适时组织开展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配合。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九条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汉源花椒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汉源花椒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加工技术,质量特色,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加工环境,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伪造“汉源花椒油”名称或者“汉源花椒油”专用标志的;

(二)不符合“汉源花椒油”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

(三)使用与“汉源花椒油”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汉源花椒油”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可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加工生产的,或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从事“汉源花椒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四)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3:

 

“汉源坛子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汉源坛子肉”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汉源坛子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汉源坛子肉”的品质与特色,保护“汉源坛子肉”声誉、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汉源坛子肉”加工、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汉源坛子肉”,是指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富林镇乌斯河镇安乐镇富乡乡晒经乡九襄镇宜东镇、坭美乡、大树镇富庄镇永利乡清溪镇河南乡唐家镇、片马乡、顺河乡、富泉镇、小堡乡、马烈乡前域镇皇木镇21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的符合品质特征的“汉源坛子肉”地理标志产品。

第四条  “汉源坛子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的品质特征为:

(一)感官特色:皮与肉不脱离,外观呈微黄或金黄色,色泽鲜亮,口味咸淡适中,醇香浓郁、皮耙肉糯,有独特浓郁而原始的肉香。

(二)理化指标:食用盐(以氯化钠计)≤2.5%,水分≤40%,脂肪≤60%,蛋白质≥5.5%,酸价(以KOH计)≤4.0mg/g

(三)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汉源坛子肉”的加工应当在保护地域范围内进行,加工技术应当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汉源坛子肉加工技术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未经核准的坛子肉加工单位不得使用专用标志;生产者在保护范围以外的地区所加工的坛子肉,不得使用“汉源坛子肉”作为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

第六条  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汉源县人民政府,未经核准、注册登记和公告的不得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汉源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汉源坛子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汉源坛子肉”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处理日常工作及相关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专用标志使用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汉源坛子肉”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的专用标志,专用标志由专用标志图案和“汉源坛子肉”文字组成。

第十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用于加工“汉源坛子肉”的主要原材料产自于保护地域范围内;

(三)按照“汉源坛子肉”地理标志产品加工技术的要求组织加工生产,产品质量符合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四)建立产品质量档案,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后,应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查勘,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的使用,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将印制合同和所印制的包装图案、规格、数量以及粘贴专用标志印制的规格、数量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使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者应当按公告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或再许可给第三人。

第十六条  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扩大或缩小,可印刷在包装物上,也可粘贴在包装物上。生产者应当每年将“汉源坛子肉”包装物和标志使用情况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七条  对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要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汉源坛子肉加工技术规范》和《汉源坛子肉质量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加工,其质量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的不得出厂,不符合“汉源坛子肉”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汉源坛子肉”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适时组织开展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配合。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九条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汉源坛子肉”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汉源坛子肉”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加工技术,质量特色,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加工环境,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伪造“汉源坛子肉”名称或者“汉源坛子肉”专用标志的;

(二)不符合“汉源坛子肉”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

(三)使用与“汉源坛子肉”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汉源坛子肉”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可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加工生产的,或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从事“汉源坛子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四)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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