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征求《关于禁止在汉源县中心城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征集时限:2024-07-10 至 2024-07-16

为加强环境保护,坚持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规定,按环境保护自查自纠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实际,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拟了《关于禁止在汉源县中心城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

关于禁止在汉源县中心城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环境保护,坚持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规定,现就禁止在汉源县中心城区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设置临时搅拌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汉源县中心城区新开工的各类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设置临时搅拌站,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二、实施范围

富林镇、富泉镇的部分区域(详见《汉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三、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一)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必须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

(二)限禁区内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材料信息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应按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进行投标报价。

(三)监理单位下达工程开工令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具有合法资质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订的供应合同,并纳入监理工作日常管理范围。

四、特殊情形和违规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在限禁区内设置预拌混凝土临时搅拌站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环评手续、用地(临时)手续。

1.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项目配套设置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临时搅拌站的;

2.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3.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

预拌混凝土临时搅拌站生产的混凝土、砂浆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只能供给所属工程项目,不得对外销售、代加工,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对建立的预拌混凝土临时搅拌站进行拆除,并清理现场建筑垃圾,未及时拆除的,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砂浆。

1.农村自建房、家装项目;

2.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3.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局按《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所涉及的内容,凡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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