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镇范围不断扩大,我县城镇规划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拟对汉源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从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10月14日(共30天)。
国家税务总局汉源县税务局
2024年9月14日
汉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7-1号)有关规定,对汉源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
汉源县县城、建制镇的应税土地。
根据汉源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汉源县城镇土地划分为一至四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至8元,具体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上述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最终政府发文确定时间为准),有效期5年。如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修订或者重新发布,则按修订或者重新发布的政策文件执行。《汉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等级划分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汉府发〔2008〕31号)和《汉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汉府办发〔201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汉源县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附件
汉源县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土地 等级 | 每平方米 年税额(元) | 等级地域范围 | |
一级 | 8 | 县城 | 区域一: 富林大道二段(庄园大酒店至人民医院)-新建路-兴民路-黎红路(黎红菜市场至鑫馨超市黎红店)-人民路(部分)-江汉大道二段-江汉大道三段(法院至检察院)-和平路(统计局至和平公园)沿线区域 区域二: 富林大道二段(汉源县政府至人民银行)-富林大道三段(人民银行至东区综合市场)-文化路(人民银行至警苑小区)-东升路(人民银行至第三小学)-友谊路(部分)沿线区域 |
九襄镇 | 东至交通北路-交通南路连线,南至粮油综合市场-幸福街-菜市街-交通西路-东风路连线,西至007乡道,北至梨城西路-兴襄路连线的合围区域 | ||
二级 | 6 | 县城 | 滨湖大道一段(部分)-滨湖大道二段-启源路-滨湖大道三段-观湖街(东区加油站至铁汉生态)-友谊路(部分)-晴波路-东升路(第三小学至东区加油站)-迎宾路-富林大道一段(交通局至庄园大酒店)-文体路-富林大道二段(税务局对面至公安局对面)-富林大道三段(东区综合市场至元康小区)-桃坪路-团结路-江汉大道四段-文化路(警苑小区-农产品交易中心)-江汉大道三段(武装部至新华书店)-文昌路-源祥路一段-源祥路二段-源祥路三段-源祥路四段-和平路(和平公园至沁园小区)-黎州大道二段(气象站至派出所)-康宁路-育才路-碧源路-江汉大道一段-江汉大道二段(烟草公司对面至质监局对面)-彩虹路-黎红路-人民路-武汉大道一段-武汉大道二段沿线区域 |
九襄镇 | 东至交通北路-交通南路连线,南至梨花大道-公园一号左侧规划道路-周家小学北侧规划道路连线,西至梨花大道,北至九襄市场北侧规划道路-九襄邮电支局连线的合围区域 | ||
三级 | 4 | 县城 | 区域一: 滨湖大道一段-迎宾路-G108国道-富林大道一段(入城公园至交通局)-武汉大道一段-武汉大道二段(部分)-江汉大道一段(部分)-沿城路-黎州大道一段-兴盛路-田园路-龙潭街-阳光路-向阳街-广场路-天景路-春风街-松林街-新黎路沿线区域 区域二: 观湖街(加油站至湖光半岛)-荆荣路-四农街-阳朝街-雨援路-新乡街-沟口路-桃坪街-熊家海子西侧未命名道路-文化路(农产品交易中心至熊家海子)-江汉大道三段(教育局至农产品交易中心)沿线区域 |
四级 | 2 | 县城 | 上述一至三级土地等级区域范围以外的中心城区范围,按照四级土地年税额标准征收 |
九襄镇 | 上述一级、二级土地等级区域范围以外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按照四级土地年税额标准征收 | ||
建制镇 | 富泉镇、大树镇、宜东镇、唐家镇、乌斯河镇、富庄镇、清溪镇、皇木镇、安乐镇、前域镇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 | ||
本次调查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