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切实保障公民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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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林业局
2023年6月25日
汉源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
第三条 在汉源县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申请政府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已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致害情形不属于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适用本细则。
致害情形属于政策性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其事故申报、调查核实与认定、保险理赔等按保险合同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不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乡(镇)
县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损失认定等相关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野生动物致害财产损失的价格认定;
县公安局:主要承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治安、刑事案件的查处;
县民政局:主要承担对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造成人员伤亡或丧失劳动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进行救助;
县财政局:主要承担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补偿资金的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主要承担对损害农作物以及损害家畜、家禽等受损财产价格的评估认定,包括受损程度、受害面积、损伤数量、补偿金额等相关内容;
县司法局:负责野生动物致害引起的诉讼活动的审查把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承担野生动物对人身损害伤残人员丧失劳动力程度的鉴定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协调辖区医院对野生动物致人伤害的救护治疗工作;
县委网信办:配合做好网上相关内容清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网站、平台、账号。配合做好网上宣传和其他相关工作;
乡(镇)
各类自然保护地、城市公园、景区、林场、农(牧)场、矿山等管理运营主体应当配合属地乡(镇)
第五条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费用由县财政局负责筹措。
在落实补偿时,应优先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补偿。
乡(镇)
第六条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野生动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包括击毙在内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县林业局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偿:
(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三)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
(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
(五)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
第八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
(二)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
(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在非依法承包、经营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五)在非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的;
(六)现场核查不能认定为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额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三)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四)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五)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
(六)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
(七)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补偿修复或者重置金额的50%。
(八)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九)致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政府其他同等性质的补偿。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
第十条 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发生地乡(镇)
造成人身伤害申请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终结后6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乡(镇)
经受理机关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补偿范围的,受理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第十一条 补偿申请应当以书面
(一)补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如有)的姓名、职务、电话号码;补偿请求事项。
(二)证明存在野生动物致害事实的相关材料、证明对被损害财产具有合法权益的房屋等不动产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材料。
上述材料可在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时提交,也可在政府作出补偿或不补偿决定前进行补充。涉及医疗救治的,负责核实的机关可依法查阅和调取相关医疗记录,救治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二条 乡(镇)
第十三条 乡(镇)
公示期内,
申请人、相关权益人对乡(镇)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异议内容不属实的,乡(镇)
县林业局
县林业局独立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有困难的,可以视情况征求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意见或召开
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造成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鉴定标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鉴定费用由委托机关承担。
第十五条 县
第十六条 县
县级以上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损害补偿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野生动物致人重伤的,县卫健局应当及时协调辖区医院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辖区医院对受害人的救治采取先治疗后结算方式,不得因治疗费用问题拖延、推诿。因野生动物致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政府作出正式补偿决定前,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以依规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八条 乡(镇)和县级部门工作人员对涉及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应说明情况并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乡(镇)
第二十一条 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县
第二十二条 各级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