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农业农村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汉源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
征集时限:2024-05-08 至 2024-06-09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汉源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修订完善了《汉源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话:0835---4226032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85857487@qq.com

3.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四川省汉源县富林镇东升路103号汉源县农业农村局,邮编:625300,信封上请注明“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建议”字样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5月8日----6月9日。

    附件:汉源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汉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8日

 

汉源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宅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宅建设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宅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户籍地址为行政村或涉农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使用宅基地及相关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宅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我县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负责农村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七条 农户建房选址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行业管理要求的,有关部门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和经济建设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分别为本单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牵头股室,股长为责任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乡(镇)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宅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乡(镇)乡村振兴办公室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生态环境、文化文物、交通、综合执法、财政、行政审批等人员纳为成员,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作指导。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地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林地、草地审核同意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机构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动态巡查机制。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送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动态巡查机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要健全村级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跨行政区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住宅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及农房风貌的管控。

第四章 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一)选址坚持“农户自主、科学安全”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生态敏感区林地、基本草原,不占或少占耕地,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禁止在高压输电线路、通信基站、加油站、污水处理设施等安全距离范围内选址建房。

(二)乡镇、村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村民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户在规划区村民聚居点建设。不能在规划聚居点建设的,可以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

(三)农村住宅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农村住宅,不得进行扩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安全的改建。

(四)农房建设必须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满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在符合乡镇级、村级规划的前提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省级有关规定,建设时参照使用符合要求的农村住宅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房屋风貌按照乡镇级、村级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外观风貌。

(五)村民新建改建住宅,原则上层高不超3.3米,层数不超3层,单跨跨度不宜大于6米。

第五章 宅基地申请审批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使用权人。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其中“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人口,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家庭。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建房在新占土地审批宅基地时,签订《宅基地拆除复耕协议》,新房建成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拆除旧房,将旧宅基地整理复耕。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农村居民。

(二)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实施国家或集体建设规划,原有住宅需要搬迁新建的;

(三)原住宅属旧房、危房,宅基地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不含20平方米的),需重新扩建或迁建的;

(四)由山洪、地质灾害等隐患需搬迁新建的;

(五)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另行建房,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六)外来人员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没有宅基地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没有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住宅用地面积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宅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扩建住宅、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如有新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出台,则自新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出台之日起,按最新的面积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新建、改建住宅用地。

(一)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村、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乱占、滥用土地的;

(二)“一户多宅”或有老宅基地、空闲地不用而占耕地的;

(三)原农村房屋(宅基地)出租、赠与、转让或已列入当地政府规划改造范围的;

(四)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限额标准未经处理的;

(五)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

(六)未按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登记的原住宅要求改、扩建的;

(七)违法用地未作出处理的;

(八)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九)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十)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夫妻双方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宅基地除户籍在册人员外,下列人员可计入本户人口:

(一)家庭成员中的原有户籍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

(二)家庭成员中的原有户籍的现役义务兵;

(三)家庭成员中的原有户籍的在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家庭成员中的原有户籍的因征地实施农转非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计入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的流程:

(一)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二)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召开村民小组2/3以上户代表大会讨论,经到会成员1/2以上同意,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级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乡(镇)乡村振兴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办公室及时组织本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综合执法、财政、应急管理、林业管理等相关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后,召开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宅建设联席会,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中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五)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对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及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请人完成纳税申报,并持开具完税凭证(不征税、免税、减征税)证明到乡(镇),乡(镇)工作人员在审核纳税人完税凭证(不征税、免税、减征税)证明原件收取复印件后,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自然资源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

第二十三条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四)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 建房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相关机构人员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第一次到场)。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所属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机构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第二次到场)。

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进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所属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宅,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住宅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第三次到场)。与《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不一致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五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持证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宅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

建设三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建房村民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

乡镇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建立农村住宅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并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由开工至完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乡村振兴办公室和所属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到建房户施工现场进行巡查,重点对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主要功能等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未完成建设并取得《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的,需重新申请宅基地审批,住宅建成后应拆除旧房的,原则上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宅基地申请、审批资料,建房管理“三到场”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登记颁证资料纳入档案管理。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经批准的宅基地不得用于除住宅之外的其他用途,申请建房户应对提交报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跨行政区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办理。

(一)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

(二)一户多宅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四)未在约定期限内拆除旧房,将旧宅基地整理复耕的;

(五)不按经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六)超过规定标准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形。

第三十条 农村居民在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文件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工作人员,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未按规定履行监管指导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情形,依据《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依法给予处罚。

第九章 宅基地动态巡查监管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房建设管理人员未行使定期巡查,导致农房改变位置建设、超占、农房质量安全出现问题或者风貌外观未按照报建时样式修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问责。各行政村负责各自区域相关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签订责任书,村支部书记为本村农房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将其工资报酬与私搭乱建整治挂钩,具体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考核办法,与年终考核挂钩。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第三十四条 探索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第十章 工作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三十五条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好农村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统筹专业人员充实工作力量,建立部门联动审批机制,落实工作经费、技术装备和办公条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流程,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要把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县级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核事项,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第三十八条 九襄镇、富林镇、富泉镇受城市规划管控,属于特殊场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宅建设管理由九襄镇、富林镇、富泉镇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4**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原《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汉府办发〔202043号)自本细则试行之日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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