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规范城市环境秩序,为全县人民营造一个干净整洁、优美宜居的居住环境。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违规占道(出摊)经营的行为进行常态化整治,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款“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规定,对以下涉嫌违法行为启动相关行政处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校园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流动经营的行为。
二、沿街商铺倚门设摊、店外设摊、设棚等行为。
三、临街商户未经审批占道促销,擅自设立拱门、占道堆放物品、摆放桌椅的行为。
四、户外占道进行电、氧、气焊等加工作业,以及占道修理、洗车等作业的行为。
五、在道路两侧屠宰家禽、家畜和进行食品加工的行为。
六、临街商户不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行为。
七、对辱骂、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各类违规占道行为,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举报违法违规占道行为,共同助力我县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举报电话:12319)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启动相关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汉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