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常见问题解答

日期:2020-12-07 10:49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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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专项维修资金用途?

答: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问: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范围?

 答:商品房(含住宅、办公、商业营业用房等)、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均应缴纳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3、问: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

答:商品房(含拆迁安置房)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交存。

商品房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尚未出售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交存。商品房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

4、问: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答: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应存入当地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维修资金专户中,由管理机构统一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可在当地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维修资金账户,并向所在地管理机构备案。管理机构将代管的维修资金,划转至该业主委员会设立的维修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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