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为履行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信息公开职能,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本局编制了《汉源县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为需要获得本局政府环境信息服务的申请人提供帮助。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依据汉源县环境保护局“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要求确定。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汉源县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开。
2.本局还采用新闻发布会,利用报纸、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媒体对部分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局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已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信息本身规定有公开期限的,或新信息产生、原信息废止的,已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长期保留;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申请查询公开。
(四)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主要内容
汉源县环境保护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环境信息: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保护规划;
3.环境质量状况;
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7.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9.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10.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11.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2.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3.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4.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5.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16.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有关事项
(一)公开范围
符合《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局自2017年1月3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汉源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信函、电报、传真、当面口头和网上申请由汉源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受理。
汉源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汉源县黎红路202号,受理电话:5983666,邮政编码:625300。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应填写《汉源县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以在本局网站下载,或到本局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它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口头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汉源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填写申请表,当面口头提出申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和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3、申请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对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的处理
1.登记
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汉源县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审查,申请符合要求的填写《汉源县环保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单》并转交各股室、单位进行处理。
2.答复
各股室、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
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及当面口头申请、电子邮件申请的事项由处理科室、单位直接书面答复申请人;网上申请事项由处理科室、单位将《汉源县环保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和《汉源县环保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单》及附件一并转交至局办公室网上回复申请人。
答复期限为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的,经处理股室、单位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依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收费标准以成本计算并提供成本依据。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请提供相关证明。
四、申诉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受理机构未及时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部门:汉源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5983666